共享稅

概述
一個國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類稅收,亦稱中央地方共享稅,是依稅收徵收管理權與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分享方式
世界各國共享稅的分享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
①附加法。隨中央稅徵收附加稅歸地方政府;或隨地方稅徵收附加稅歸中央政府。
②分徵法。即對同一稅源,中央和地方分別按不同稅率徵稅。
③分成法。即對同一稅源由中央徵收後按比例分給地方,或由地方徵收後按比例分給中央。
分配比例可以全國統一,也可以根據各地收支差額具體確定分成比例美國共享稅採取“分徵法”。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對同一稅源徵稅,如對涉及三級政府利益的所得稅貨物稅,中央和地方可以分別徵收日本中央財政對地方補助時採取“地方交付稅”的方式,是將國稅中的所得稅法人稅和酒稅等按一定比例交付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具有中央與地方分享稅的特點。
中國的共享稅
中國未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除明確規定的中央稅地方稅之外,多數均屬共享稅種,並採取按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的方式。根據國務院1985 年3月21日頒布的《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屬於共享稅的有: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資源稅、外資合資企業工商統一稅所得稅等。這些稅主要依靠地方徵收,然後按比例與中央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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