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

概念

以國家礦產資源的开採和利用爲對象所課徵的稅。开徵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徵稅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特點與作用
資源
中國現行的資源稅主要有以下3個特點和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徵收範圍和調節礦租收益的特殊作用。
人力、物力、財力從廣義上講都是資源,但在理論上作爲資源稅的課稅對象應限於自然資源,限於具有商品屬性的國有自然資源,如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考慮到中國資源开採的實際情況,現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徵稅,發揮調節礦租收益的獨特作用。

(2)從量定額徵稅,稅額有高有低。
資源稅按噸、立方米等自然單位確定應稅產品的稅額;不同的納稅人由於开採同一應稅產品資源條件(包括資源品位、儲量、开採難易、選礦條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異,其單位稅額也就高低不等,呈現出相應的差別。一般來講,資源條件好、負擔能力強的,單位稅額相應就高一些;反之,稅額相應就低一些。如原油,最高的單位稅額爲每噸24元,最低的只有8元。資源稅的這一特點使之與從價定率徵收稅種區分开來,也與實行統一稅率或稅額的多數稅種區分开來。從量定額徵收方法簡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據資源條件直接確定不同的稅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企業增利不增稅,減利不減稅。這樣,既可以充分調節級差收入,又能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資源稅還具有受益稅的特點。
在中國,國家既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權力的行使者。資源稅實質上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和對自然資源所有權雙重權力對开採者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採用稅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經濟報酬資源稅一方面體現了有償开發利用國有資源,一方面也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等特徵。關於中國开徵資源稅的問題,早在1980年第五屆中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當年國家預、決算報告中已經提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着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企業無償使用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資金等弊端逐漸都暴露了出來,如採礦方面出現了亂採亂挖、採富棄貧、採大棄小、採易棄難等破壞和浪費資源的問題。另外,中國地域遼闊,各地資源及开發條件存在很大差異,如對這種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不進行調節,直接就會形成企業利潤分配之間的苦樂不均。爲了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促進合理开發並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中國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开採礦產品單位和個人就开徵了資源稅。當時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三種產品(後又加了一個鐵礦石)徵收,其他礦產品暫緩徵收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時,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徵收資源稅,並將鹽產品納入了資源稅的徵收範圍,同時取消鹽稅,改爲對鹽的生產徵收資源稅。[1]

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繳納資源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在中國境內开採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

資源
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納稅人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資源稅的“普遍徵收”原則。爲了銜接資源稅的新舊稅制,對以下情況在納稅人方面還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l)1994年1月1日前未納鹽稅的鹽如何徵稅。1994年1月1日前出場未繳納鹽稅的鹽,是指庫存在鹽業運銷環節,尚未由運銷單位銷售出去的鹽。這部分鹽按原鹽稅規定應由運銷單位在運銷環節繳納鹽稅鹽稅取消後,按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鹽的運銷單位不再是資源稅的納稅人。爲了合理解決這一問題,對這部分鹽的徵稅採取過渡辦法,即在其銷售時,由鹽的運銷單位在運銷環節按照現行資源稅條例規定繳納資源稅。

(2)新、老儲備鹽的出場或動用應當如何徵稅。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在出場(廠,下同)和在銷區儲備期間的國家儲備鹽不再免稅,所以,對1994年1月1日後出場儲備的鹽(可稱之爲新儲備鹽),應同其他用途的鹽一樣,在出場時徵收資源稅。對1994年1月1日前出場儲備的鹽(可稱之爲老儲備鹽),考慮到新、老儲備鹽的稅負平衡和徵稅規定上的銜接,對老儲備鹽,在動用時一律由動用單位按照現行資源稅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就地繳納資源稅。如果動用單位對老儲備鹽的產地劃分不清,按從高適用稅額的原則徵收資源稅。

(3)納稅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籤定的銷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後供貨的,依照現行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額繳納資源稅。

徵收範圍

資源稅對哪些產品徵稅,它表明了資源徵收的廣度。現行資源稅的徵收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徵收

資源
範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开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开採或與原油同時开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範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开採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爲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目前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开採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爲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开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爲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开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爲主產品先人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徵稅品種
資源
稅法中將資源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稅品種或項目,它是資源徵收範圍按產品類別或品種等的細化。現行資源稅目,大而言之有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現行資源稅目的細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需要(確定相應的稅額)而設置的。原油、天然氣稅目是按开採企業設置細目的。煤炭稅目具體又分爲統配礦和非統配礦細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統配礦子目又按开採企業設置更細的品目,非統配礦子目進一步又按省區細劃。其他礦產品主要是按品種劃分子目,量大的礦產品,如鐵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等等又按資源的等級再細劃。而授權由各省开徵的品目則劃分得比較粗,鹽的稅目也劃分得比較粗,主要按鹽的形態及其大的產區劃分子目。

計算課稅對象每一單位應徵資源稅額的比例。現行資源稅率採用定額稅率,簡稱爲稅額或單位稅額。

資源稅在稅額方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一是如何確定稅額,二是由誰確定稅額。

資源稅稅額基本上是按照應稅產品資源等級並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確定的。

資源
資源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組織行業專家按照不同礦山或礦區的資源賦存及开採條件、選礦條件、資源自身的優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項經濟技術因素綜合確定的。

資源等級的高低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各礦山資源級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資源稅就根據資源等級相應確定了級差稅額。等級高的,稅額相對高些;等級低的,稅額相對低些。另外,部分稅目資源稅稅額的確定同1994年流轉稅負的調整是統籌考慮的,如鐵礦石、鎳礦石、鋁土礦、鹽等。因爲一部分礦產品原礦和鹽的深加工產品實施規範化增值稅後降低的稅負過多,爲穩定財政收入,這部分稅負需要前移並通過徵收資源稅的方式拿回來。通過對原礦徵收資源稅,推動礦產品價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產品降低的稅負,但確定資源稅額有一個限度,即:某一礦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加上資源稅稅額,不高於進口同類產品價格資源稅依照應稅產品的品種或類別共設有7個稅目和若幹個子目,並規定了相應的定額稅率(簡稱稅額)。

考慮到資源稅的稅目多(還涉及劃分礦產品等級的問題)、稅額檔次多,而且隨着資源條件的變化需要適時調整稅額,這樣,資源稅稅額的核定權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資源稅現行稅額採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

首先,資源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其次,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即子目)、稅額,由財政部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並可根據納稅人資源條件及級差收入的變化等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含調整),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資源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這些子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稅;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爲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开採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現行資源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資源

(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計算資源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开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爲課稅數量;納稅人开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爲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資源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爲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爲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爲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爲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爲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徵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爲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爲課稅數量。

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爲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爲液體鹽的數量作爲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制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爲:耗鹽系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爲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爲:3×6=18(萬噸)

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爲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徵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爲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制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爲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么,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爲: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制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資源
納稅人按照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向國家繳納的稅額。現行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例如,某煤礦在某一納稅期內共生產銷售洗煤1萬噸,自產自用洗煤0.2萬噸。已知其洗煤的綜合回收率爲75%,其原煤的規定稅額爲2元/噸,則該煤礦在這一納稅期內應納的資源稅額爲:[(1+02)÷75%]×2=1.6×2=3.2(萬元)。再如,某銅礦山1月份將其开採的銅礦石原礦若幹移送用於入選銅精礦,共生產銷售鋼精礦3125噸。已知銅精礦的選礦比爲32,經查稅法有關規定,該銅礦資源等級爲四等,適用的單位稅額爲每噸1.3元,則該銅礦1月份入選銅精礦應納的資源稅額爲:(3125×32)×1.3=130000(元)

資源稅在減徵或免徵納稅人應納稅額方面的規定。根據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的,減徵或免徵資源稅:

資源
(1)納稅人开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开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目前此條減免的內容包括對獨立鐵礦山、有色金屬礦山分別減按規定稅額的40%和70%徵收以及對北方海鹽每噸資源稅額減徵5元。減免的目的在於支持這些礦山或鹽場的生產發展。爲便於執行上述免稅條款,要求納稅人單獨核算其減稅免稅項目的課稅數量;如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這一課稅數量,稅務機關則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按照國務院對財政收支兩條线的要求,一般稅種均取消了災情等個案免稅,只有資源稅仍保留了這項減免。這是因爲資源稅的納稅人基本上是礦山和鹽場,其生產經營受不可預測、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很大,如井下塌方、冒水、瓦斯爆炸、暴風雨、海潮襲擊等,加之原材料行業小礦衆多、基礎薄弱,所以資源稅法規定災情、意外事故減免並把這一減免權限下放到省裏是很有必要的。

納稅人稅法規定申報繳納資源稅的具體地址。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的开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开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在具體實施時,跨省开採資源稅應稅產品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开採的礦產品,一律在开採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开採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明確資源稅在哪裏开採就在哪裏納稅,體現了誰开採、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因爲資源在哪裏开採,就會在哪裏佔用土地,使用當地的基礎設施,喫喝住行都在當地,還會造成地面塌方、環境污染等。這樣規定照顧到了採掘地的經濟利益,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愛礦、護礦、支持生產的積極性。

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款義務的單位。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單位資源稅的

焦煤資源稅只針對主焦煤
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支付貨款的同時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義務。應代扣代繳資源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代扣代繳資源稅額=收購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資源稅作出代扣代繳的規定主要是爲了便於和加強徵收管理,節約徵收成本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主要適用於稅源小、零散、不定期开採、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爲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指未納資源稅,下同)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爲宜的這些情況。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分以下兩種情況確定代扣代繳某種應稅產品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
稅法規定的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環節中繳納資源稅的。現行資源稅的納稅環節分別是:

(1)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環節在出場(廠)銷售環節;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用於連續生產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納稅環節在移送使用環節;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環節在其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環節;

(4)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新疆試點

從量計徵改爲從價計徵

按照從價按稅率的5%徵收,那么中石油一年將上繳339億元。

2010年5月20日,中國石油董事長蔣潔敏在股東大會間隙確認,已經決定資源稅改革首先在新疆开始,石油天然氣從量計徵改爲從價計徵。他同時希望用資源稅改革的時機理順資源稅費機制,與特別收益金結合起來考慮。

業內人士稱,新疆的礦產資源儲量豐富,但由於礦產資源开發率低,牽涉到的利益也相對較少,是最適合推行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省份。

如果試點結束全面开徵,中石油去年原油產量爲1.356億噸,如果每噸油價穩定在5000元上下,按照從價按稅率的5%徵收,那么中石油一年將上繳339億元。而中石油財務資產部人士此前也表示,資源稅改革將帶來企業成本的大幅增加,如果調整爲5%,中石油的資源成本將大約增加6倍。

蔣潔敏稱,現在的稅費機制有點混亂,特別收益金的起徵點當年定爲40美元,如今隨着人民幣升值,實際上已經是33美元起徵,在這個價格上已經沒有特別收益了。中國主要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集中於新疆,如果不給當地留下好處,當地就不會有積極性配合油氣生產。

資源稅是爲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稅種,它的主要作用在於通過增加資源开採地區的財政收入,充分調動支持資源开發和資源保護的積極性。

當前中國徵收資源稅費主要包括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和石油特別收益金等。此外,礦業企業還要繳納一系列的行政性收費

對於資源稅出臺後對相關行業的影響,市場人士普遍表示謹慎,對於衆多行業來說,尤其是下遊行業,所受到的負面影響更爲突出。

“一般來說,資源稅改革將提高資源這種原材料和基礎產品價格,將會造成上遊生產資料產品價格的上漲,從而傳導到中下遊產品,進而向整體經濟全面波及,因此短期內會造成物價上行壓力。”一分析人士稱,但是,由於資源短期需求彈性較低,而長期需求彈性較高,因此,盡管資源價格上漲在短期內會對物價造成壓力,從長期看,資源價格變動引發物價全面上漲的可能性不大。[2]

納稅人納稅期限爲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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