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78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开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衆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爲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股份公司股本總數中應佔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爲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十條 公开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
  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开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公开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超過200人的,就是募集式設立;低於200人的,就是發起式設立);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爲
  綜合以上條款,可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設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設立;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