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Horizontal Competition)
什么是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上市公司控制性影響)、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原則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對於中國證監會而言,要求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么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同業競爭的處理方式
  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中,對同業競爭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將發起人所有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資產全部重組到擬上市公司。這是採取的較多,效果最好的一種。
  2、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資產轉讓,變賣給其他公司企業,這主要是適用於這部分資產並不優良,不適合投入擬上市公司的情況。在實踐中採用的較少。
  3、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資產托管給其他公司企業,或者在擬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後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托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採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在採取以上方式後,爲了保證公司上市申請能夠順利地得到通過,證券商律師往往幫助企業制訂避免同業競爭協議或以承諾函的形式來要求發起人保證其與上市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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