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有效期

保險有效期(Period of Insurance)

  從生效時起到保險限屆滿時止的階段。

  如遇下述情況,有效期也可提前終止:

  ①賠付全部保險金額。在發生連續損失的場合,按承保金額如數賠付之後,保險人不再承擔責任,保險單項下的義務即告終止。但對承保期內的一切損失,不論損失次數及損失金額,均提供保障保險單,即使已對其中的某項損失作過賠償,保險單仍有效。

  ②經雙方同意,保險期限內,雙方可隨時取消保險單。保險單可賦予任何一方以明確的取消權。保險人也可將保險單退還給保險人,並收回退保金,但以條款中有此規定爲限。

  ③經保險人申請。在長期保險單的條件下,保險人可在特定時間內,有權要求終止保險,取消保險單。

  ④依法終止。根據法律規定而提前終止保險

  ⑤違約終止。保險人如有違反保險單要求的行爲保險人有權依據違約程度,重新確定保險期限或廢除保險單。如果廢除保險單廢止期從違約時开始。保險單在違約行爲發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雖對違約產生的損失,保險人無權要求賠償,但對違約前已經發生的損失,要求給予賠償的權利依然存在,保險人仍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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