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曼程序

馬克曼程序概述



馬克曼程序產生於美國判例法。

  馬克曼聽證在美國專利訴訟中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相當難掌握的法庭程序。其基本含義是:在專利訴訟中(無論是之前,之中或之後),專利及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些定義由法官根據訴訟雙方的答辯決定。值得一提的是,馬克曼聽證通常涉及到那些相當重要的定義,其結果常常決定訴訟的成敗。

  馬克曼聽證源自美國最高法院1996年4月2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馬克曼和POSITEK公司訴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業公司案”做出終審裁決。

  大法官素特(Justice Souter)代表最高法院所有法官寫道:專利以及其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定義的解說權專屬於法庭。(筆者的翻譯無法達到大法官素特的原文:“The construction of a patent, including terms of art within its claim, is exclusively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court.” )馬克曼決定最關鍵的詞是exclusively-其本意是專屬,獨屬;其效果是將解說權從陪審團手裏拿了出來,給了法官。馬克曼的目的是通過解說權來統一專利訴訟的決定。在美國搞任何訴訟,陪審團有着極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沒有處理好,即使你有一個無懈可擊的案子,你也可能敗訴。從這一點來說,最高法院在決定馬克曼一案時的確是用心良苦。但是在實行中卻是另一回事。

  明確規定,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包括對權利要求中詞匯的解釋是法律問題,由法院管轄,而不是事實問題,不歸陪審團管轄。

  就從案件駁回的可能性來說。在美國聯邦法院的區級法庭中,一般訴訟在上訴時被駁回的可能性是2%-10%;相比之下,專利訴訟在上訴是被駁回的可能性是34%-42%。換句話說,專利訴訟在區級的勝訴與否並不代表其最終結果。在從聯邦巡回法院的決定來說,馬克曼的目的也未達到。在Phillips (Phillips v. AWH corporation)一案中,上訴兩次結果迥異。在363 F.3d 1207 (2004)中,被告勝訴。其原因是聯邦巡回法院用了科羅拉多區法庭的馬可曼定義:“Baffle"的定義只限於銳角或鈍角,而被告的產品是直角。而在其後的415 F.3d 1303 (2005)決定中,聯邦巡回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其結果是"Baffle"的定義也包括直角,被告敗訴。

  此後,專門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馬克曼程序逐漸在美國各聯邦法院盛行。

  新的判例法和法院指南已經大大拓展馬克曼程序使用的實體和程序規則,使之成爲一個復雜、完備的司法程序。

  在“PSC計算機產品公司訴Foxconn國際公司案”中,美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明確規定,除非有特別例外的合理借口,法官必須用通用詞匯把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爲相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的形態,並重申了優先使用專利說明書、專利審查文件等內部證據解釋權利要求,另外也可使用詞典、論文、證人證言等外部證據補充解釋權利要求的原則。喬治亞州北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加州北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德克薩斯州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等頒發了書面的馬克曼程序指南。

  在馬克曼程序中勝訴的一方往往會向法官提起不審即判的動議。例如,被告在馬克曼程序中勝訴後,往往會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審理專利侵權問題,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權,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會支持被告的動議,並做出對被告有利的不審即判裁決,從而了結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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