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


可變利益實體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企業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是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並無完全的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公司企業投資
  一般而言要符合VIEs範疇需符合幾個個要件,投資此VIEs者雖擁有此利益實體部分的權利,但無權進行公司的重大決策,換言之,董事會高層人事更迭、投票等,此利益實體的投資人無權置喙。歸類於VIEs的投資項目規模佔企業本身的資本額必須很低。
  根據美國會計準則FIN 46-R的規定,企業財報中必須揭露VIEs可能的最大虧損數字。這個做法看似保守,但實務上銀行常在財報的注解中告訴投資人,不必對這個最大虧損數字太過認真。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美國標準會計準則FIN46(FASB Interpretion No. 46,關於企業合並)中關於(被投資)實體的一個術語,是指投資企業持有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該利益並非來自於多數表決權。可變利益實體的概念與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概念相近。之所以要確認可變利益實體是由於投資企業需要將這類利益實體納入其並表報表的範圍。
  VIE(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是SPE(特殊目的實體)一種SPE是一種壽命很短的公司。建立這樣的公司的目的就是完成某些具體的短期任務,比如規避金融風險(通常是破產)、避稅或其他監管風險。SPE可以被一個以上的實體擁有,其主要出資方常常是銀行,都是由和主要出資方銀行沒有牽連的“孤兒”公司設立,這樣發生虧損的時候也不用並入銀行資產負債表. VIE和SPE的不同之處在於,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制定的FIN46條款規定:承擔VIE主要風險收益的“第一受益人”需要把VIE資產合並入自己的財務報表,作爲表內資產加以披露。
  VIE是2001年安然醜聞之後產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擁有多數投票權才會要求合並報表。安然事件之後,只要這個實體符合VIE的標準,就需要合並報表
  安然事件之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緊急出臺了FIN46。由於時間緊迫,甚至沒有來得及制定相關會計準則,而是做爲一條解釋性條款列在ARB 51(關於合並報表的規定)之下
  根據FIN46條款,凡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任一條件的SPE都應被視作VIE,將其損益狀況並入“第一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公司;(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設置這樣的規定的目的,就是爲了防止大的金融機構通過‘孤兒’公司控制外資產,卻能把大量的風險收益隱藏。FIN46條可以保證,至少有一家機構會把這樣的表外資產並入報表
  2007年11月,花旗集團驚爆出的110億美元資產減記,其中有很多來源於之前隱藏着的250億美元外資產單詞釋義
  vie
  英音:[vai]美音:[va?]
  不及物動詞vi. 爭;競爭[(+with/for)]
  They vied with one another for the trophy.
  他們互相爭奪獎杯。
  及物動詞vt.
  
使競爭;使針鋒相對[(+against國家簡稱
  VIE是越南簡寫全稱爲Vietnam
  越南,全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 Nam),位於中南半島東部,北與中國接壤,西與老撾、柬埔寨交界,東面和南面臨南海,海岸线長3260多公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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