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

什么是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消費者誤解的行爲。這種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虛假宣傳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爲,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爲: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廣告的含義有多種,我國199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所稱的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其它方法是指廣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競爭法中未作明確規定。

虛假宣傳行爲要點

1、行爲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服務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的內容

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服務方面的信息,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服務的特徵、商品的產地、價格、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虛假廣告經常涉及的內容有:

  1、商品的特徵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徵大加美化,誇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买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種原料的比例

  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爲廣告內容之一,主要是從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它對於馳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廣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爲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

  凡是以明確表示一個特定地理概念的廣告稱之爲直接產地廣告。如果廣告裏沒有明確表示一個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費者通過其他特徵,仍然可以知道有關商品的產地,這種廣告即稱爲間接產地廣告。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都關系到商品的聲譽,所以不正當競爭者常常拿假冒優質商品產地做廣告詐欺消費者,有些劣質商品雖沒有假冒他人的商標而不受商標法的禁止,但卻假冒名牌商品的產地來迷惑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禁止這種欺詐行爲。由此可知,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起到的作用有時商標法是無法代替的。

  4、商品價格在廣告中任意變換,借以招來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爲了吸引顧客,競爭者通過廣告把商品(或服務宣傳得完美無缺,但他們不標價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價格(或收費)暴露出來,他們即便在廣告中標價格,也往往標上“引誘價格”而已,這種引誘價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價,但實際上價格未變或略有降低,有的廣告以降低價格來招來顧客,但實際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來還要高。

  5、企業的歷史淵源及規模。

  例如,在廣告中給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稱號,但實際只有數十年歷史。只有幾個人开設的合夥企業,僅有幾輛小汽車經營出租業,在營業廣告上自稱出租公司,規模甚小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卻以“公司”或“集團”向消費者宣告,如果“商場”和“中心”之類名稱不符合實際規模,那么這種廣告無疑是欺詐廣告,欺詐廣告除了會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務)特徵、原料來源以及價格等以外,還會涉及有關營業活動的全部情況,企業市場上的地位和等級。企業企業領導的經營狀況,這些都可以作爲廣告所涉及的內容,欺詐廣告往往將這些情況大力誇張,以蒙騙顧客,還有虛假的還本銷售,謊稱免費的虛假宣傳行爲等。

虛假宣傳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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