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10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於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爲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以各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理當局爲代表,總部在瑞士的巴塞爾。每年定期集會4次,並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劃。巴塞爾委員會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國監理的權力,所作結論或監理標準與指導原則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效力,僅供參考。但因該委員會成員來自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影響大,一般仍預期各國將會採取立法規定或其它措施,並結合各國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其所訂監理標準與指導原則,或實務處理相關建議事項。在“國外銀行業務無法避免監理”與“適當監理”原則下,消弭世界各國監理範圍差異是巴塞爾委員會運作追求的目標。巴塞爾委員會制訂了一些協議、監理標準與指導原則,如《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這些協議、監理標準與指導原則統稱爲巴塞爾協議。這些協議的實質是爲了完善與補充單個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不足,減輕銀行倒閉的風險與代價,是對國際商業銀行聯合監管的最主要形式。這些文件的制定與推廣,對穩定國際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框架。據調查,有88個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非洲、亞洲、加勒比海地區、拉丁美洲、中東和非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歐洲國家(或地區)準備實施新資本協議,而且大部分國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規劃。加上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計劃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國家已超過100個。

  從1979年开始,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牽頭舉辦國際銀行監督官大會,它是多邊銀行監管論壇,每兩年舉行一次,旨在促進各國(地區)銀行監管當局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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