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以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統一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四統一”:一是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二是統一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率;三是進一步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四是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爲主,區域優惠爲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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