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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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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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具有下列權限:
    【1】檢查權和調查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账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2】處理權和處罰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支行爲,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支行爲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爲,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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