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

什么是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系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於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用的對象是物品借款合同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借用合同贈與合同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於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標的物佔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後,借用物要返還原主。借用合同租賃合同雖同屬借物但區別在於是否有償使用,租賃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借用合同的法律特徵
  從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佔有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轉移給借用人的一種合同
  2、借用合同標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標的物的目的在於使用,使用完畢後借用人要返還原物。
  3、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
  4、借用合同實踐合同、單務合同。出借人必須將出借物交給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借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出借人的權利是於合同終止時得要求借用人歸還借用物。
  在一般情況下,出身人不負有義務。但若借用合同爲諾成合同時,出借人有按約定將標的物交給借用人使用的義務。
  出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出借人故意隱瞞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2、借用人的權利義務
  如合同爲諾成合同,借用人有請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權利。否則,借用人並不享有權利
  借用人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終止後應及時歸還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義務的,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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