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法

什么是調節法
  調節法是以一定時點的數據爲基礎,結合因已經發生的正常業務而應增應減的因素,將其調節爲所需要的數據,從而驗證被查事項是否正確的方法。

  調節法,通常用來審查銀行存款存貨的結存情況。

調節法的情形
  根據所要證實的情況,調節法分爲兩種:

  1、由於有些經濟業務雖已發生,但尚未到達被查單位或有關單位,因而被查單位账面資料同有關單位寄來有關資料不符,需要調節,使這些未達账目計入账內,並核查是否確屬被查單位佔有

  如被查單位已經編制調節表,查账人員可用核對法加以證實;如被查單位尚未編制調節表,則可由查账人員利用調節法予以編制。例如,編表時,應先取得銀行寄來的對账單,並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账,雙方未注核對符合的账目,在一般情況下屬於“未達账”,即雙方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由於入账時間的差異而使一方尚未獲悉入账的账目。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時,主要是從調節表中計算被查單位銀行雙方余額計入應調節的未達账後,其余額是該日銀行存款的真實余額。如兩者相符,說明雙方記账無誤。如不符,說明一方或雙方有問題,特別是被查單位的錯誤,必須用審閱查詢法,深入追查錯弊情節,並予以糾正。雙方調節後余額的算式如下:

  銀行存款應存額 = 企業存款日記账余額 + 銀行已收被查單位尚未接到通知因而尚未入账的款項(如存款利息等)- 銀行已付被查單位尚未入账款項(如已付公用企業托收水電費等款項)

  銀行存款應存額 = 銀行對账余額 + 被查單位已經送存因過銀行所定入账間而銀行尚未入账款項(如存入支票)- 被查單位已經發出支票銀行尚未收到兌付的款項(如已开轉账支票

  2、調節法是用於財產物資,由於盤點日往往遲到結账日,因而必須將盤點日數據調節爲結账日數據,以求核實查账目標是否確實佔有。調節法如下:

  結账日存量 = 盤點日存量 + 結账日至盤點日發出量 - 結账日至盤點收入

  以上算式,即從盤點日存量追溯到結账日存量。但應用這個調節算式前,必須將結账日後至盤點日止期間的收發業務經過審閱和核對。

  調節後結账日存量如同該對账面存量相符,即可以盤點日存量推論結账日存量。如账實相符,確系佔有。如不符,應再採用審閱核對、查詢等查账方法,進行核實。

  例如,以審查日存貨的盤存數爲基數,加減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的收發數量,可以驗證上年決策日账面結存數量是否正確(即上年決算存貨應存量 = 審查日存貨盤存量 + 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存貨發出量 - 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存貨收入量)。

調節法的應用要點
  在查账過程中,往往出現現成的數據和需要證實的數據在表面上一致,爲了證實數據是否正確,可以用調節法。如對銀行存款實存數的審查,通常運用調節法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企業單位开戶銀行雙方所發生的“未達账項”進行增減調節,以便根據銀行對账單的余額來驗證銀行存款账戶余額是否正確。

  運用調節法還可以證實財產物資账實是否相符。當盤存日同書面資料結存日不同時,結合實物盤存,將盤存日期與結存日期之間所發生的出入數量用來對結存日期有關財產物資的結存數進行調節,以驗證或推算結存日期有關財產物資的應結存數。

  調節法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在使用調節法時,關鍵之處在於計算,因爲它是屬於逆向推理,所以極易出錯,查账人員應特別關注。

  2、在使用調節法時,需注意將查账結账日至查账報告日的經濟業務全部包含進去,不可有遺漏,否則,就會出現財務信息不真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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