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


集體訴訟 [Class action]

淵源

  集體訴訟的淵源是英國衡平法院的“息訴狀”(the bill of pence),但其卻最先在美國开花結果。

含義

  集體訴訟是指,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爲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借鑑援用
  在中國,所謂的集體訴訟就是代表人訴訟。在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沒有規定這個制度。1985年發生了“安嶽種子案”,安嶽縣1569戶稻種經營戶訴縣種公司水稻制種合同案,安嶽縣法院借鑑國外集體訴訟案件的經驗,只由田安邦等三個人作爲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結果1569戶農民勝訴,獲得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試行,極大地節省了訴訟當事人的成本,節省了國家的訴訟資源,方便羣衆,方便審判,充分地顯示了它的進步性和生命力,進而導致在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明確規定了兩種代表人訴訟制度,一種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一種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這個制度的設立,既有立法的借鑑,又有自己的司法實踐經驗總結。
  集體訴訟的威力在於,只要有一個人發起訴訟,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損者會一呼百應,最終導致的賠償數量會非常驚人,如上世紀90年代賠償金額高到數千億美元美國煙草業訴訟案就是典型的集體訴訟。在證券市場,集體訴訟也是有效的維權方式。勞動爭議集體訴訟
  目前,在中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出現了較多起影響力較大的勞動爭議集體維權案件,其中要求同工同酬案件較爲突出。較爲典型的如張家口某發電廠75名集體工要求與全民工同工同酬待遇案件;湖南省某電力公司集體工要求與全民工同工同酬案件等。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集體訴訟案件時,有採取代表人代表立案的形式,也有採取個人單獨立案再合並審理的形式。集體訴訟案件關系到一方區域的穩定,因此,對待集體訴訟案件,審理機關應當尤其謹慎,及時高效的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或作好雙方的調解與和解工作,不得懈怠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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