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具體條目
  2004年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有十章共185項條文及相關注釋。第一章,總則(12條);第二章,合同的訂立與代理人的權限,分爲2節,第一節合同的訂立(22條),第二節代理人的權限(10條);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0條);第四章,合同的解釋(8條);第五章,合同的內容,分爲2節,第一節合同的內容(9條),第二節第三人權利(6條);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分爲2節,第一節履行的一般規定(17條),第二節艱難情形(3條);第七章,不履行,分爲4節,第一節不履行的一般規定(7條),第二節要求履行的權利(5條),第三節合同的終止(6條),第四節損害賠償(13條);第八章,抵消(5條);第九章,權利轉讓債務的轉移與合同轉讓,分爲3節,第一節權利轉讓(15條),第二節債務的轉移(8條),第三節合同轉讓(7條);第十章,時效期間(11條)。《通則》規範國際貿易合同內容不僅包括有形貿易還包括無形貿易,它所適用的國際商事合同類型,既有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又有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和國際知識產權轉讓合同,即適用於國際商事合同的全部。說明及作用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旨在爲國際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規則,在當事人約定其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管轄時,應適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在當事人約定其合同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習慣法或類似措辭時,可適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在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可適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文件;《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內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可作爲國內和國際立法的範本。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從統一法分類寬泛的角度看,它既可以被稱爲示範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爲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爲示範法,參考、借鑑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爲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爲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爲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爲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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