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

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險
  所謂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當保險人患保單指定的重大疾病確診後,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定額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該險種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術、癌症、腦中風,尿毒症、嚴重燒傷、突發性肝炎、癱瘓和主要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對於這些疾病的具體內容在保險合同中有詳細的釋義。因該險種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國較爲流行,所覆蓋的病種呈現增多的趨勢
">編輯]重大疾病保險的分類
  ① 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劃分,可以分爲定期和終身兩類。
定期重大疾病保險保險人在固定的期間內提供保障,固定期間可以按保險人的年齡(如保障75歲)確定或按年數(如20年)確定,定期重大疾病保險近年來發展較快,新的險種不斷出現。例如,“兩全”形態的重大疾病保險,即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險期末也可獲得保險金。另有擴大保障範圍,增加高殘和身故保險責任的重疾保險。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險人提供終身的保障。終身保障有兩種形式,一是爲保險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保險人身故;另一種是當保險人生存至合同約定的極限年齡(如100周歲)時,保險給付與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相等的保險金,保險合同終止。一般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都會含有身故保險責任,因風險較大費率相對比較高。
  ② 按給付形態劃分。重大疾病保險給付形態可劃分爲提前給付型、附加給付型、獨立給付主險型、按比例給付型、回購式選擇型五種。
提前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險責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高度殘疾,保險金額爲死亡保額,其中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或高殘保額兩部分,如果保險人患保單所列重大疾病,保險人可以將一定死亡保額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提前領取,用於醫療或手術費用等开支,剩余部分在保險人身故時由受益人領取。如果保險人沒有發生重大疾病,則全部作爲身故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附加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通常是以壽險主險附加險保險責任也包含有重大疾病和高殘兩類。該型產品有確定的生存期間。生存期間是指保險人身患合同約定範圍內的重大疾病开始(正式確診)至保險人確定的某一時刻止的一段時間,通常有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保險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內死亡,保險給付死亡保險金。如果保險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過生存期間,保險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人身故時再給付死亡保險金。該產品的優勢在於死亡保障不僅始終存在而且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給付而減少死亡保險金。獨立給付主險型重大疾病保險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而且其責任是完全獨立的,並且二者有獨立的保額。如果保險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險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死亡保險金爲零,保險合同終止,如果被保險未患重大疾病,則給付死亡保險金。此型產品較易定價,只需考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和死亡率。但對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嚴格。按比例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是針對重大疾病的種類而設計,主要是考慮某一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死亡率、治療費用等因素,來確定在重大疾病保險金額中的給付比例。當保險人患有某一種重大疾病時按合同約定的比例給付,其死亡保障不變,該型保險也可以用於以上諸型產品之中。回購式選擇型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目前在我國尚屬空白。該型產品是針對提前給付產品存在的因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而導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設計的,其規定保險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若保險人在某一特定時間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費率买回原保險額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保險人再經過一定時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險總額的一定比例,最終使死亡保障達到購买之初的保額回購式選擇帶來的逆選擇是顯而易見的,作爲曾經患過重大疾病的保險人要按照原有的費率購买死亡保險也有失公平。因此對於“回購”的前提或條件的設計至關重要,是防範經營風險的關鍵。參考文獻
  1. ↑ 1.0 1.1 《保險學概論》保險職業學院,第12章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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