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資金

1302 拆出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拆出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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