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結算

  4.採用支票方式。支票出票人籤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持票人票據。採用支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支票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明確了銀行審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據。支票出票人預留銀行籤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爲銀行審核支付金額的條件。
  (2)明確了支票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持票人通過其开戶銀行收款,應作委托收背書;直接向出票人开戶銀行提示付款,應在支票的背面籤章;持票人爲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並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3)取消了支票金額起點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爲自出票日起10天。
  (4)取消了定額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开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线的,爲轉账支票;不劃线的爲現金支票
  (5)對出票人籤發空頭支票、籤章與預留銀行籤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予以退票,並由銀行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 000元的罰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的規定。
  採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收到的支票,連同填制好的兩聯進账單一並送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账單第一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銀行提交支票時,要同時填制三聯進账單,並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账單(回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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