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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關稅


目錄

1、 特惠關稅概述

2、 關於“洛美協定




特惠關稅(Special Preferences/Preferential Duties/preferential tariff/preferential duty)


特惠關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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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惠關稅簡稱特惠稅又稱優惠稅,是指進口國對從特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給予非凡優惠的低稅或免稅待遇。但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能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享受這種優惠待遇。特惠稅稅率一般低於最惠國稅率和協定稅率特惠稅有互相惠予和單方惠予(非互惠)兩種形式。

  特惠關稅最早是在宗主國和殖民地及附屬國之間進行,那時是殖民地給予宗主國輸出的產品的一種單方惠予;後來又發展爲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以及同一宗主國的各殖民地之間的互相惠予。

  1932年,英聯邦國家在渥太華會議上制訂了帝國特惠制,各成員國之間互相惠予;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共同市場後,帝國特惠制從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

  1975年2月,西歐共同體9國與它們以前的殖民地國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籤訂了爲期五年的“洛美協定”(Lome Convention),由它們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特惠稅待遇,當時的受惠國有46個;1979年10月籤訂了第二個“洛美協定”,受惠國增加到61個;1984年12月籤訂了第三個“洛美協定”,受惠國已發展到65個;第四個“洛美協定”從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爲10年;第五個“洛美協定”於2000年5月31日正式籤字,其有效期首次達20年,受惠國增加到86個。


關於“洛美協定

  “洛美協定” 的特惠關稅是目前世界上免稅程度最大的一種非凡優惠的關稅歐盟成員國在免稅、不限量的條件下,接受受惠國的全部工業品和96%的農產品,而不要求受惠國給予反向優惠,並放寬原產地限制以及其他部分非關稅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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