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專利

什么是冒充專利
  冒充專利是指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落後技術冒充是先進的專利技術,以騙取消費者信任的一種違法行爲。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不同,冒充專利實際上不發生對其他專利權的侵犯,它標明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是不存在的,純粹是一種欺詐行爲。爲了打擊冒充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淨化市場,保護公衆的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冒充專利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冒充者改正並予以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冒充專利的認定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
  2、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後,制造或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產品的;
  3、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4、爲一至三項所述行爲人印制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5、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
  6、 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的;
  7、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的;
  8、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爲專利方法的行爲的。
  9、專利申請(授理)未被授權,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產品的。
  另外,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爲的第三條規定中,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銷售專利權限期屆滿或者終止前合法制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屬於冒充專利行爲
  專利申請(授理)而未被授權的,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申請號的產品,不屬於冒充專利行爲
處理冒充專利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處罰機關的權利:1、詢問當事人和證人;2、可以採用抽樣取證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3、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爲有關物品,必要時可以予以封存;4、調查與冒充專利行爲有關的活動;5、查閱、復制與冒充專利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機關的義務:1、持證執法;2、接受公衆舉報;3、在調查中,特殊情況下的保密義務;4、告知聽證;5、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三、當事人的權利:1、陳述和申辯;2、請求承辦人員、聽證會主持人回避;3、請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4、要求舉行聽證;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書請求行政復議;6、向法院起訴
  四、當事人的義務:1、協助承辦人員調查;2、向承辦人員提供檔案、資料、帳冊和原始憑證等證據材料;3、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冒充專利處罰依據
  一、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發文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發文日期:1984.03.12(1992.09.04第一次修訂、2000.08.25第二次修訂)內容:第五十八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名稱:《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爲規定》發文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日期:1999.01.06內容: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爲進行監督和查處。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對冒充專利行爲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或者由有關專利管理機關協商聯合查處。第十一條查處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第十二條查處承辦人員調查冒充專利行爲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二、可以採用抽樣取證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三、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爲有關物品,必要時可以予以封存;五、查閱、復制與冒充專利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三、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四、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內容: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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