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

簡史 區域貨幣時期
  新臺幣的前身爲臺幣,又稱爲舊臺幣,在1945年5月22日开始發行。當初舊臺幣定位爲一種過渡時期的貨幣,日治政府的臺幣與國民政府的臺幣一比一兌換。由於當時中國大陸战後金融狀況不穩定,因此臺灣未使用當時通行於中國大陸的法幣、金圓券,另外再發行臺幣

  關於發行新臺幣原因的官方說法,是由於1948年上海爆發金融危機,連帶也使舊臺幣幣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物價水準急劇上揚。

  不過另一種關於發行新臺幣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爲所謂的臺灣光復初期,國民黨在臺灣把一些民生物資,如糖、米之類的,都搜括到中國本土去進行所謂的剿共,造成臺灣內部民生物資短缺,使得臺灣的米價甚至比上海當地的米價還高(當時臺灣產米而上海不產),因此造成臺灣通貨膨脹,一日三市,幣值急速貶值,就算有錢也可能买不到米。另根據《228研究增補報告》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研究員朱宏源及武之璋合著,是因爲日本在將臺灣移交給國民政府前故意取消糧食管制,又運來大批鈔票讓準備返國的官員搜購日用品,才導致接下來的糧食匱乏、物價高漲。

  在1949年6月1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0,000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發布命令,中華民國國幣單位保留銀元本位,而記帳單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爲新臺幣,銀元與新臺幣以1949年12月29日最後牌告匯率固定爲3:1。

  1956年8月29日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號解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僞造變造之幣券,是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爲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僞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準國幣時期
  1961年7月1日臺灣中央銀行在臺復業,依照“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托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由中央銀行委托臺灣銀行發行,紙幣上印“臺灣銀行”字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成爲今日中華民國的法定貨幣。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鈔券上印“中華民國”字樣,以昭公信。另外爲因應金門、馬祖、大陳島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經發行限定流通這些地區的新臺幣金門、馬祖、大陳流通券,目前則已經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9號解釋: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托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僞造變造等行爲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大法官黃正銘有不同意見書,認爲在程序上,不應受理中央銀行此次聲請解釋,而在實體上,未經立法程序新臺幣決不能變爲國幣。)
國幣時期
  1992年原“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公告廢止,作爲國幣之銀元喪失發行法源。由於國幣依中央銀行法規定由中央銀行發行,於是在2000年7月1日訂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停止委托臺灣銀行發行,將新臺幣正式訂爲國幣。7月3日發行1000圓紙幣,上印字樣改爲“中央銀行”。

  2002年6月30日廢止“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托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2003年6月30日原委托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停止流通。當時曾有人質疑此舉是否爲伸張“中華民國在臺灣爲主權獨立國家”之主張,官方回應爲: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臺復業起,新臺幣發行單位法定即爲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依據該行組織法規定,委托臺灣銀行發行,紙鈔原印“臺灣銀行”僅代表實際發行單位
目前流通之鈔券與硬幣
  1000圓及500圓於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圓才有的光影變化箔膜,安全线改爲光影變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圓的刷色由變得更深,其余圖樣則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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