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法


  直接法(Direct Method)在外語教學中的定義
  直接法也叫自然法(Natural Method)、心理法(Psychological Method)、口語法(Oral Method)、改良法(Reformed Method)。針對翻譯法不能培養學生聽說能力的缺點,直接法於19世紀末在歐洲產生。它包含三個方面的意思:直接學習、直接理解和直接應用。其主要特點是:不允許使用母語,用動作和圖畫等直觀手段解釋詞義和句子。
  直接法流行甚廣,其優點是:
  1. 採用各種直觀教具,廣泛運用接近實際生活的教學方式,有助於培養用外語思維的能力;
  2. 強調直接學習和直接應用,注重語言實踐練習,學生學習積極性高,學習興趣濃厚;
  3. 重視口語和語音教學,能有效地培養學生的語言運用能力。
  其缺點是:
  1. 排斥母語,使學生對一些抽象和復雜的概念難以理解;
  2. 沒有明晰的語法解釋,導致學生說出的話語法錯誤較多。在會計中的定義
  直接法主要應用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是指通過現金收入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各類現金流量,一般以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爲起點,調整有關項目的增減變動,計算現金流量
  企業會計準則(2006)中規定企業應採用直接法報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即,通過現金收入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反映來自企業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採用直接法時,有關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通過以下途徑之一取得:
  (1)企業會計記錄;
  (2)根據以下項目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①當期存貨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②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其他非現金項目
  ③其現金影響屬於投資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項目
  在會計中與直接法相對應的是間接法:
  間接法,是指以本期利潤爲起點,調整不涉及現金的收人、費用、營業外收支以及應收應付等項目的增減變動,據此計算並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企業會計準則(2006)規定企業應當採間接接法編制現金流量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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