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原始憑證


定義
  外來原始憑證,簡稱外來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或是能證明物品來路的最初證明。外來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 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制,或經稅務部門批準由經濟單位印制,在填制時加蓋出據憑證單位公章方有效,對於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復寫紙套寫。如企業採購時取得的發貨票、出差人員報账時提供的車船、住宿票、貨物運單、銀行的收账通知單等,均是外來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的內容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l)憑證的名稱: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於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
  (2)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於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於了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4)經辦人員的籤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籤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籤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
  (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證明經濟業務是否確實是本單位發生的,以便於記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全稱,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貿有限公司”,不得寫爲“五商公司”。
  (6)經濟業務內容:完整的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檢查其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數量、單價金額:這是經濟業務發生的量化證明,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的基礎。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完整填寫,防止出現舞弊行爲。附加條件
  除應當具備原始憑證的上述內容外,還應當有以下的附加條件: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使用統一發票發票上應印有稅務專用章;必須加蓋填制單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收款單位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不能僅以支付款項的有關憑證代替。
  4.購买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5.銷售貨物發生退口並退還貨款時,必須以退貨發票退貨驗收證明和對方的收款收據作爲原始憑證
  6.職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账憑證之後。
  7.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爲原始憑證的附件。外來原始憑證填制方法
  外來原始憑證是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經辦人員填制的。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制,或經稅務部門批準由經濟單位印制,在填制時加蓋出據憑證單位公章方有效,對於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復寫紙套寫。受理外來原始憑證時應審核的內容
  外來原始憑證種類繁多,格式各異,但在審核時都要重點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l)憑證真實性審核。憑證是否真實,例如,是否爲稅務局的統一發票,防止虛假發票;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發生;开出發票單位是否存在等等。
  (2)憑證完整性的審核。即審核外來原始憑證所應填寫的內容是否全部具備,不得有遺漏。
  (3)憑證合規性的審核。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有關財經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符合开支標準;憑證所填寫的文字和金額是否字跡清楚、規範,使用的筆和顏色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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