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期



觀察期

健康保險中,有一個很關鍵的詞:觀察期,也稱爲等待期。觀察期是指在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這幾類健康保險中,保險人在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時間內,保險人患病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從觀察期的時限來看,在普通住院類醫療保險中,觀察期一般爲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險中,觀察期一般爲90天、180天、一年。

觀察期可分爲兩種,簡單地說,就是健康觀察期和理賠觀察期,健康觀察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觀察期。

如某重大疾病保險條款規定:“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內,若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以較遲者爲準)起90天後被確診首次患有所列舉的疾病,且自確診之日起30天後仍生存,將會獲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額保險金的給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在這項附加重大疾病保險的條款裏,我們可以看到,其健康觀察期爲90天,這與一般的健康保險條款並無區別,但同時我們可以看到有“自確診之日起30天後仍生存”這個條件,保險公司才給予賠付,這個30天就是我們所說的理賠觀察期。也就是說,保險人經過了健康觀察期,患了所承保範圍內的重大疾病後,雖然確診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範圍內,但得有30天的理賠觀察期。目前,在市場同類產品中,理賠觀察期一般爲15天、28天、30天,有主險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險的形式出現。

某些普通醫療保險中也有理賠觀察期的規定,如某醫療保險的條款規定:“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即保險人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本公司保險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天數=實際住院天數-3天;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本公司保險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即: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天數=實際住院天數。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一般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天數最多可達365天。”在本例中,醫療保險是從保險人住院後的第4天起开始計算醫療費,前3天的不算,這“前3天不賠”的類似條款可以看做是另一類“理賠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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