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障礙

什么是破產障礙

  破產障礙又稱破產障礙事由,是指具有產能力的債務人,在達到破產界限後,因符合法律特別規定而免於破產宣告的諸情形。例如:在債務人系股份公司時,已开始特別清算程序或更生、重整程序等。


破產障礙的事由


  依照《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視爲破產障礙:

  1 國有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 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3 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經企業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

  由這三種情形明顯可見,破產障礙是對於破產宣告而言的,應當屬於消極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實。正是因爲這些法律事實的客觀存在,妨礙着破產宣告的有效做出。在我國破產程序中,有的觀點認爲破產障礙是破產申請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但是,由於在破產开始前破產障礙事由已被破產原因條件吸收,在破產开始之後,又只能作爲破產程序繼續進行或破產宣告的障礙事由,因而,我們認爲,破產障礙不是破產申請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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