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監察


沿革
  中國財政監察源起於秦代。秦始皇在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建立了御史監察制度,中央設御史大夫負責審查各郡上報的有關財政收支、錢糧出入等經濟情況的報告,地方按三十六郡分設監察御史,直接監督檢查地方的財政收支、錢糧出入等情況。此後的各個朝代也設有類似的官位,並制定相應的監察制度,如隋、唐、宋、明等朝代的“審計”就執行財政監察任務。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在監察院之下設審計部,各省設審計處,組成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縱橫交錯的全國性審計網,履行財政監察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10月12日經政務院批準,在中央財政部設立專司財政監督檢查職責的財政監察司,在地方各大區、省、市財政廳(局)設監察處,各地、市、縣財政局設監察科(室),配備大批專職財政監察幹部,形成一個較爲完整的財政監察系統。1958年,財政監察工作被錯誤地認爲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一項因素,全國財政監察機構自上而下相繼被撤消。1978年撥亂反正,經國務院批準恢復了財政監察工作。爲強化財政監督職能,維護財政紀律,1980年國務院要求全國各地建立監察機構,並明確了財政監察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責任務及有關政策性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財政監察制度。職責任務
  中國財政監察部門的職責任務是:①監督檢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貫徹執行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問題;②辦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違反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制度和財政紀律的案件;③辦理財政幹部財會人員因認真貫徹執行財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而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④監督檢查財政財務部門和有關人員遵守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問題,並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健全財政財務制度的建議;⑤辦理財政幹部在工作中以權謀私、弄權瀆職、違反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案件;⑥受理對違反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舉報事宜;⑦配合有關部門开展遵紀守法和爲政清廉的宣傳教育;⑧對下級財政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方法
  財政監察主要是通過審查、檢查兩個手段來實現。它貫穿於財政工作組織收入分配、調節,運用核算的全過程。按財政財務各個環節的活動過程來劃分,監察方法包括:
  ①事前監察,即在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开始前的監察。包括財政財務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合法;計劃安排是否妥善;預算審批是否切實可行;資金分配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②日常監察,即針對財政財務收入支出活動進行的監察。主要是檢查參與財政財務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是否按財政規章制度辦事,監督其遵守財政計劃和財政紀律,防止制止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保障及時完成收支任務,促使其加強經濟核算,節約开支,避免鋪張浪費、挪用貪污。
  ③事後監察,即是在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完成後的檢查監督。着重考核各項收入是否合法;各項支出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過程中各種手續是否完備;使用結果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和原定的計劃、方案,效益如何;分析執行好壞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找出改進財政財務工作的辦法,改善財政財務管理。劃分
  按檢查的性質劃分可分爲:①執法檢查,即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執行財政財務法令規章的情況所進行的正常業務檢查,上述的事前、事中、事後監察檢查都屬於執法檢查。②專案檢查,即對違法違紀的單位和人員立案檢查,根據調查核實的材料,作出結論,定案處理。形式與機構
  監察形式和機構爲:①形式。專業監督和羣衆監督是財政監察的兩種基本形式,通常是兩種形式相結合,以專業監督爲主开展財政監察工作。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廳(局)設置財政監察處,地(市)級財政局有三分之二設置財政監察科,縣(市)級財政局有二分之一設置財政監察股(室)或專職監察人員。在人員配備上,除在各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幹部,積極有效地开展羣衆監督外,還聘請兼職監察人員參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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