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管理


  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管理的一種手段,國際間根據慣例和協定對一些商品在進出口數量上進行一定限制的管理。包括進口配額出口配額
  (一)進口配額:一般分爲絕對配額關稅配額
  1絕對配額:是指出口國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對某種商品進口規定最高限額,超過最高限額則不準進口。絕對配額分配對象又可分爲全球配額、國別配額、與進口配額
  (1)全球配額(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
  (2)國別配額(country quotas):是將規定的進口總限額按不同國家和地區加以分配,當達到限額時,停止從該國或地區進口
  (3)進口配額:是將規定的進口額度進口商加以分配,超額度商品不準進口
  2關稅配額:是將關稅配額結合起來實行進口限制的一種方法。對在配額進口商品徵收較低關稅配額外的進口徵收關稅
  關稅配額商品進口的來源,可分爲全球性關稅配額和國別關稅配額。按照徵收關稅的目的,可分爲優惠性關稅配額和非優惠性關稅配額
  (二)出口配額:可分爲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前者是出口國政府根據國際市場容量或其他情況對出口商品設定的限額。後者又稱爲“自動”出口配額,是出口國政府應進口國的要求或迫於壓力,“自動”限制自己本國商品向對方的出口數額,達到限額則停止向該國或地區的出口
  自動出口配額又可分爲有協議的自動出口配額和無協議的自動出口配額
  進出口配額 也經常和許可證搭配起來使用,對在配額內的商品頒發許可證,超額度的不發許可,以強化保護作用。
  配額制度最早實行於兩次世界大战期間,战後,繼續保留下來,與關稅相比,數量限制最爲一種貿易保護的手段,其效果更爲迅速、直觀且簡單易行,因而深爲各國喜愛。在非關稅壁壘中,數量限制是最爲有力的武器。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11條明確規定禁止各國實施數量限制,但考慮到國際貿易的現實和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現狀,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仍在禁止實施一般數量限制的大原則下,規定了若幹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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