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獎勵基金

職工獎勵基金

 

正文
  中國國營企業爲支付職工超額勞動報酬和給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顯著成績者物質鼓勵,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專項基金。目的是爲了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調動職工積極性。這項基金制度曾幾經變化,开支渠道也不盡相同。
  ①1952~1957年,實行企業獎勵基金制度和超計劃利潤分成制度,獎勵基金根據完成國家計劃指標情況,分別按計劃利潤的2.5%~5%和超計劃利潤的12%~20%在利潤中提取,具體比例各年之間有所變化。
  ②1958~1961年,實行利潤留成制,同時廢止企業獎勵基金制,職工獎勵和職工福利改在利潤留成中开支,並規定這兩項支出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
  ③1962~1968年,恢復企業獎勵基金制(國營商業企業仍實行利潤留成制),凡全面完成產量、質量、新品種、成本、物耗、資金周轉、上交利潤等幾項計劃指標企業,可按工資總額的3%在利潤(或減虧額)中提取企業獎勵基金;每少完成一項指標,則按規定的百分比少提獎勵基金;超額完成計劃指標的,還可從超計劃利潤中提取10%的獎勵基金(虧損企業超計劃減虧的,可以從超計劃降低成本額中提取20%的獎勵基金)。
  ④1969~1977年,取消職工獎勵基金,改爲附加工資,在成本中开支,實際上已失去獎勵超額勞動和鼓勵先進的性質。
  ⑤1978年起實行企業基金制,獎勵基金納入企業基金
  ⑥1979年後實行利潤留成制,企業留成按規定建立生產發展、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三項基金。1983年實行利改稅後,企業留利改爲生產發展、產品試制、後備、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五項基金;從1984年开始,企業用職工獎勵基金發放資金超過一定限額的需按規定繳納獎金稅。
  ⑦1985年以後,在1300多戶國營企業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職工獎金核入工資總額,一並在成本中列支,試點企業不再從留利中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同時規定,工資掛鉤企業發放的新增效益工資超過上年一定比例的,要交納工資調節稅。以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試點範圍逐步擴大,在全部試點企業中,部分企業經批準,其職工獎金成本中列支,部分企業職工獎金則仍然在留利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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