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基金

 

正文
  中國國營企業爲改善職工生活設施、公共消費醫療保險等方面的需要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此項基金在不同時期的具體提取比例、列支渠道、使用範圍等幾經變化。
  ①1950~1957年,對國營企業實行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資附加費(包括福利補助金和醫藥衛生補助金)解決企業勞保福利的需要。1952~1957年,實行企業獎勵基金和超計劃利潤分成制度,從利潤中提取的獎勵基金使用範圍包括集體福利事業支出,如職工困難補助、新擴建職工宿舍、醫院、托兒所等。
  ②1958~1961年,實行企業利潤留成制,廢止企業獎勵基金制度,規定利潤留用大部分用於生產,一部分用於職工福利設施和生活困難補助。
  ③1962~1968年,恢復企業獎勵基金辦法(但商業仍實行利潤留成制度),明確企業獎勵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醫藥衛生補助金。
  ④1969~1977年,取消企業獎勵基金制度,並入職工福利基金。從1969年起,確定國營企業原來按工資總額3%提取的企業獎勵基金、按工資總額2.5%提取的福利費、按工資總額5.5%提取的醫藥衛生費合並,統一按工資總額11%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從生產成本中列支。原來的獎勵基金不能用於對先進個人和集體發獎,而是根據需要統籌安排,分別用來解決職工醫療、福利方面的开支。在此期間財政部明確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範圍是:職工及家屬的醫療費;幼托及醫療機構等福利設施开支;食堂用具購置及維修費用;農副業生產的开辦費及虧損補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國家規定由職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⑤1978年實行企業基金制。職工集體福利和職工獎金均納入企業基金
  ⑥1979年开始實行企業利潤留成制度,按規定企業利潤留成應建立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在內的三項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的比例,按工資總額的11%計算核定。實行這個辦法的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不能從成本中提取,而是隨企業利潤的增加而增加。實行企業基金和盈虧包幹辦法的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11%從企業成本中提取。
  ⑦1983年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利改稅,在企業留利中建立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在內的五項基金。規定大中型企業(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企業)一律按工資總額的11%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超過工資總額11%的部分,在稅後企業留利中解決,不準計入成本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工資總額,不包括副食品價格補貼、各種獎金,以及落實政策補發的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如果企業留利減少較多影響正常福利費开支時,也可動用一部分企業留利中的後備基金用於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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