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辦費


开辦費的列支範圍

开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开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工資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匯兌損益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勞務費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开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爲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开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爲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不得列作开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开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爲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开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準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籤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準之日。以上所稱“开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开始運作,开始投料制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爲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开辦費的攤銷

  开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开辦費一次攤銷开辦費的會計處理

开辦費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开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开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开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开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开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开辦費,應當從开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开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並建立“开辦費稅前扣除臺账”或備查登記簿,爲以後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开辦費會計處理實例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开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开辦費總額96萬元,7月份攤銷开辦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开辦費攤銷 9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开辦費 96萬元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萬元÷5年÷12個月×6個月=9.6(萬元),應調增所得額=96-9.6=86.4(萬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06年應調減所得額=96萬元÷5年÷12個月×6個月=9.6(萬元)。
  开辦費納稅調整臺账設置如下:
  开辦費稅前扣除臺账
  單位:萬元
  臺账填寫說明:
  1.年度:攤銷日期,指开始生產經營的年度和月份,以後年度按順序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會計上一次性攤銷的开辦費總金額
  3.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爲調增所得額,負數爲調減所得額。
  5.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後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开辦費的核算

理論

  开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建成本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开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开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开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开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开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开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开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對开辦費的財稅處理實物

  例: ABC公司股東2004年5月1日籤署協議籌辦一家加工企業,2004年9月开始建廠,同年11月取得法人營業執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廠房开始使用,試生產產品銷售,但仍有部分廠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廠房與在建廠房是一個整體,屬同一項工程。2006年4月廠房全部建造完畢,正式开始生產銷售。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發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共計600萬元整。假設該企業未來所得稅稅率保持33%不變,每年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爲10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公司採用遞延法
  籤署協議 开始建廠 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部分廠房开始使用並試生產銷售 廠房全部建造完畢
  並正式生產銷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开辦費的界定
  根據上文論述可知,ABC公司籌建期是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开辦費用是在上述期間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共計600萬元整
  2、ABC公司开辦費的會計攤銷
  按會計制度規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开始生產經營,當月需一次性攤銷开辦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开辦費攤銷 60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开辦費 600萬元
  3、對开辦費的稅務處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开辦費納稅調整臺账設置如下(單位:萬元):
  項 目 开辦費實際發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會計攤銷額 600 0 0 0 0 0
  稅收扣除額 30 120 120 120 120 90
  納稅調整額 570 -120 -120 -120 -120 -90
  尚未扣除額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稅務處理
  2005年允許稅前扣除額=600萬元÷5年÷12個月×3個月(开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爲10、11、12月)=30(萬元)。
  2005年應調增應稅所得額=600-30=570(萬元)。
  2005年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570×33%=188.1(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遞延稅款 188.1萬元
  貸: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18.1萬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度稅務處理
  每年應調減應稅所得額=600÷5=120(萬元)。
  轉回的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120×33%=39.6(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貸: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90.4萬元
  遞延稅款 39.6萬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稅務處理
  2010年應調減所得額=600萬元÷5年÷12個月×9個月=90(萬元)。
  2010年轉回的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90×33%=29.7(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貸: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0.3萬元
  遞延稅款 29.7萬元
  綜上所述,對开費用的正確處理,關鍵是對籌建期和开辦費用支出內容的正確界定。對費用內容應設置明細账,進行明細核算,正確歸集。嚴禁將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費用和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費用計入开辦費用。同時,在對开費用的年度納稅調整中要正確調整時間性差異的的影響。

有關开辦費的規定

新準則下开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开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开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开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开辦費作爲資產處理的作法。开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开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开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开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开辦費的核算範圍,即开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开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开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开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开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爲止較爲妥當。

稅法下开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开辦費,應當從开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於开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开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爲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爲長期待攤費用支出

實施條例中有關开辦費的規定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开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开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开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於“开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开辦費列舉爲長期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新設立的房地產开發企業,對於开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並不再作納稅調整。至於將未取得商品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稅前扣除的作法,從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須摒棄,以保障房地產企業的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新準則下开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开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準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开辦費。因此,在“开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後在开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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