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結算

  採用匯兌結算方式匯兌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結算方式。採用匯兌結算方式時,應注意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對匯兌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改變了匯款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退匯的規定。辦法規定,對在匯入行开立存款账戶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對未在匯入行开立存款账戶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行通知匯入行,經匯入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方可退匯。
  (2)增加了對匯款撤銷的規定。即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匯款的撤銷。
  (3)明確了匯兌的委托日期,是指匯款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
  (4)加強了辦理匯兌現金管理。辦法規定,匯款人和收款人爲個人,需要在匯入行支取現金的,才可以辦理現金匯兌;未在銀行开立账戶收款人,其轉账匯兌款嚴禁轉入儲蓄信用账戶
  採用匯兌結算方式的,付款單位委托銀行辦理信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四聯信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貸方憑證,第四聯收账通知或代取款憑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信匯憑證,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於通過信匯的方式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账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
  付款單位委托銀行辦理電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三聯電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發電依據,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電匯憑證,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於通過電匯的方式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账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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