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

房屋使用權的定義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爲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房屋使用權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補償款,即使不變成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補償款也歸房屋使用權人所有。居住房使用權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權不用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以及房屋維修費。
房屋使用權的實質
  使用權买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买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买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买,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房屋使用權交易形式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房屋使用權;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房屋使用權;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條件及辦理手續:
  (1)持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籤訂書面協議。協議籤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爲辦理。受委托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籤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买賣的風險 使用權买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範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开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买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买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买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爲無家可歸的地步。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區別
  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爲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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