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

什么是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權的人。
  專利權人可以通過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其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還可以向其他人轉讓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應當按時向專利局交納年費,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當有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時,專利權人將作爲被請求人出庭應訴;當專利局頒發強制許可或政府有關部門發放“計劃許可”時,專利權人也將作爲當事人參與該法律關系等等。
專利權人的權利
  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獨佔實施權
  獨佔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的轉悠實施權,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獨佔實施權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權利,他包括:獨佔制造權、獨佔使用權、獨佔銷售權。
  1)獨佔制造勸,是指專利權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實際上制造要求書中所說明的那種產品權利
  2)獨佔使用權, 是指專利權人按照產品技術性能將該產品在生產實踐中加以利用的權利
  3)獨佔銷售權,是指專利權人把權利要求書中所說的產品所有權進行有償轉讓的獨佔權利
  2、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許可他人實施並獲得報酬權利。通常情況下,許可權是專利權人通過與愿意實施其發明制造的單位或個人籤定實施許可合同來實現的,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以許可權,一方面是因爲在科學技術技術猛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由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發明創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諸實施;另一方面,許可權能是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地實施。
  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籤訂的許可合同,就其被許可的權限範圍來看,有以下幾種:
  1)獨佔許可合同,是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利用專利技術的獨佔權利的許可合同
  2)獨家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根據的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實施專利權人取得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同時許可人自己仍有權利利用該發明創造,也可以與其他人訂立獨佔許可合同
  3、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是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小、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的轉讓,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權利。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另外,專利法第10條第2、3款對專利權的轉讓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二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5、放棄專利的權利
  放棄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放棄了對其專利發明的獨佔實施權。也就是說,某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權利人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不再主張其獨佔權利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不按照規定繳納專利年費,自動放棄其專利權;二是以書面聲明的方式宣布其放棄專利權。放棄專利權雖然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但是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也並不是任意的。如果專利權人是兩人以上共有的,未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宣布放棄;必須權利人與他人籤訂許可協議,在其有效期間內放棄專利權,必須徵得被許可方的同意,否則要賠償被許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6、專利權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專利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專利權。爲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爲,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並且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限屆滿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權人的義務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僅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同時,專利權人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效果。如果專利權人不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他就要承擔應有的法律效果。專利權人依法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1、實施發明創造專利的義務
  國家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目的之一是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專利法保護專利權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獨佔的實施權,但是,如果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權後便將其發明創造束之高閣,不付諸實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將這樣的發明創造付諸實施,那么就可能會出現由專利權人壟斷發明創造,使國家授予專利權的目的無法實現,這對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是極爲不利的。因此,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是實現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的必經途徑,所以專利權人應努力履行這一義務。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有自己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的義務。爲了履行這一義務,專利權人就必須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地在中國內實施,可以專利權人自己實施,也可以由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內實施。實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產品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明創造。
  2、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
  專利權人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後,應繳納年費,這是世界各國專利制度的普遍作法。據說這種做法在歐洲中世紀英國國王授予專利特許權時就已經存在。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开始繳納年費。但是對繳納專利年費的做法,各國規定得不一致。有的規定自申請日起繳納,有的規定自 公布之日起或者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繳納,有的規定自申請日或者專利權授予之日起幾年後开始繳納。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开始繳納年費。年費一般是預先繳納,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除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用外,還應當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授權當年已繳納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限屆滿未繳納當年年費和上述其它費用的,視爲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預先繳納。未按時繳納第二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年費數額不足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應當繳納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爲年費25%滯納金;期限屆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其專利權終止。上述6個月的期間也叫寬限期或者優惠期。當專利權人沒有按期繳納年費是因爲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時,可以在這個期限內補繳。補繳時應當同時繳納滯納金,這是對專利權人的經濟督促。
  繳納年費是專利權的義務,專利權人不履行該義務,其專利權將終止。專利權人同他人籤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後,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人在無法律障礙情況下享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因此專利權人仍要按期繳納年費,以保證專利權不提前失效。當專利權人不按期繳納年費,可能導致專利權失效時,應當與被許可人協商,被許可人爲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讓專利權,或者代專利權人繳納年費。
  3、保證充分公开專利內容的義務
  專利權人應當在說明書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內容專利法的要求、詳細、清楚而確切地加以闡明,以使同行業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這也是專利權人應當盡的一項義務。我國專利法規定,對不充分公开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其他人有權提請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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