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制度

根據人壽保險分紅保單按期分配紅利的一種制度。壽險保單通常是長期保單,在很長的保險期間內各種變動往往難以預料,保險成本也很難預先確定。因此,經營上只好以保守的態度確定死亡率、利率費用率,這就有可能造成保費與實際情況相比出現盈余,如果有盈余,除適當作合法獲利外,大部分必須以紅利的形式分配投保人。所以,紅利保險人退還給保險超收保費的積存,並且免予納稅。此項制度起源於保險互助組織,參加者既是保險人,又是保險互助組織的合夥人或股東,因而享受盈余分配。以後保險互助組織發展成爲股份公司紅利制度因有利於人壽保險公司宣傳、競爭和穩定經營也就被沿用下來,分紅保單的保費高於不分紅保單紅利分配的多少取決於保險人的業務經營投資收益的多寡。分配紅利的方式有:
(1)現金給付保險人領取現金或抵付應交的保險費。
(2)積累生息。將紅利繼續儲存保險人,除按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外,保險人根據收益情況還可提高利率,補加利息
(3)增加保額。以紅利作爲一次躉繳保險費以提高合同保險金額
(4)提前期滿。將紅利並入責任準備金內,使責任準備金的積累比原合同的規定期限提早,使保險人得以提前領取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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