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


簡介

衡量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衡量完工進度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
  1.工程估計(或實際裏程數,如完成建設公路的裏程數)
  2.實際發生的成本佔預期成本比率
  會計學中, 一旦確定隨生產的進度確認收入, 按照配比原則的要求相應的成本費用也應隨之確認。

適用條件

  1.收入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2.相關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
  4.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可以可靠確認合同收入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就是如何根據該方法確認合同收入費用,具體包括二個步驟。

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

  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計算出完工百分比
  《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規定,企業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定合同收入費用,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三種方法:
  1、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成本比例。該方法是確定合同完工進度較常用的方法。其計算方式爲:
  合同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成本×100%
  2、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該方法適用於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築工程等。其計算公式爲:
  合同完工進度=已經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預計總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該方法是在無法根據上述兩種方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採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這種技術測量並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隨意測定,而由專業人員現場進行科學測定。適用於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計量和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費用

  根據完工百分比計量和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費用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費用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合同預計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以前會計年度預計損失準備
  需要說明的是,完工進度實際上是累計完工進度,因此,企業在運用上述公式計量和確認當期合同收入費用時,應分別建造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處理。企業在運用完工百分比法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 選擇適合本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通常,對於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築工程等,企業可採用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完工進度。但在實務中,多數建築施工企業選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成本比例確定完工進度,這種將完工進度與成本掛鉤,有利於收入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會計利潤的平衡,但也意味着完工進度可以由企業內部控制,使有些企業可利用成本人爲調節收入利潤,不能真實地反映工程項目經營成果,因此,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應建立完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準確計算合同成本,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礎。
  (二) 正確確定各項建造合同會計核算對象。企業客戶籤訂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樣性,通常,建造一項資產要籤訂一個合同,有時,建造數項資產只籤訂一個合同,或者爲建造一項資產或數項資產而同時籤訂一組合同。在上述情況下,對同一企業來講,確定不同的會計核算對象,會產生不同的核算結果。因此,爲了正確核算建造合同損益,防止人爲操縱利潤,一般情況下,企業應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爲對象,分別計量和確認各單項合同收入費用利潤。如果一項合同包括建造多項資產,或爲建造一項或數項資產而籤訂一組合同企業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建築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分立和合並原則,正確確定建造合同會計核算對象。
  (三) 企業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與建設單位(發包方)籤證認可收入是否一致。在實務中,建設單位(發包方)按工作量籤訂單認可收入大多低於企業按完工進度計算確認的收入,這一方面是因爲工作量籤證通常滯後於結算收入認可會計期間,另一方面,實際發生的成本超過預計成本,導致按照成本計算的完工進度被高估。因此,爲遵循會計客觀性謹慎性原則,增強會計確認的可信度企業可採用按完工進度計算的收入與按工作量籤證單認可收入兩者孰低來確認收入,使確認的收入被限定在建設單位認可的範圍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爲利用完工進度調節利潤的情況發生。
  (四) 分包成本入账是否及時、準確、完整,是企業合同成本確認的一個重要因素。建造施工企業(總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採用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中的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中的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另一個承包商(即分包單位)進行施工,因此,對企業(總承包商)來說,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總體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總體工程的工作量,企業在確定總體工程的完工進度時,應考慮分包工程的完工進度。特別是企業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企業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來確定完工進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則不應列入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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