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

什么是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


  集體談判是籤訂集體合同的前提,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目的;籤訂集體合同必須要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合同的特徵

  集體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2)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3)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4)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具有約束力;


  (5)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集體合同相關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集體合同制度對於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調整和協調勞動關系發揮了很大作用,其中一項重要的作用,就是彌補勞動合同的空白。對於一些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可以依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來確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來確定。


  在我國,集體合同對該用人單位和該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依法全面如實地履行集體合同約定的條款。集體合同的履行表現爲該用人單位及其全體員工都必須依照集體合同約束自己的行爲,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如果違反了集體合同的約定,依據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作爲員工一方所承擔的違約責任往往是通過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予以追究。工會一方的違約責任則應視具體情況及集體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來追究。


  爲了確保集體合同的有效執行,依法該用人單位及其員工應當共同組建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如監督小組等。通過監督及時發現違約現象,糾正違約行爲,規範員工和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行爲,使雙方的關系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監督檢查機構實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也可以隨時進行抽查。有些用人單位把對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置於日常工作之中,由員工員工代表及各級管理人員共同監督檢查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把發現的問題提交集體談判代表團進行磋商,盡可能避免由於違約或者其它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障正常的勞動生產經營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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