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什么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又稱爲勞資關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對勞動關系作了明確的界定,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勞動法》從法律的角度確立和規範勞動關系,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範。
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
  《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1、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系。
  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爲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勞動關系的基本內容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作事件、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勞動紀律及獎懲、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形成的關系。
  2、此外,與勞動關系密不可分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系。
  3、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持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系等等。
  正確處理企業勞動關系,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兼顧各方利益原則。
  2、協商爲主的解決原則。
  3、以法律爲準則。
  4、勞動爭議預防爲主。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改善內部勞資關系:
  1、立法。
  2、發揮工會及黨組織的作用。
  3、培訓主管人員。
  4、提高職工的工作生活質量
  5、職工參與民主管理
勞動關系的分類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系分爲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系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後,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爲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系目前居少數,但今後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系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爲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系。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徵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爲:
  1)國有企業勞動關系。
  2)集體企業勞動關系。
  3)三資企業勞動關系。
  4)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等等。
  4、按勞動關系規範程度劃分,可分爲:
  1)規範的勞動關系,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2)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爲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系,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聯系與區別
  當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還有一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或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緊密地交叉在一起。這是它們相聯系的一面。
   在勞動關系調整工作中,時常遇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並存的情況,弄清兩者的區別,對於做好勞動人事工作,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各類糾紛,顯得特別重要。從整體上看,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1、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2、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着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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