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

什么是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法律關系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勞務關系、勞務合同是一種顧名思義的通俗稱呼,在《合同法》中是沒有這類名詞的。屬於承包勞務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承攬合同”,屬於勞務人員輸出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租賃合同”。勞務合同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條款。其內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條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隨機選擇條款,具體約定。



勞務關系的要素

  1、主體


  勞務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非凡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


  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


  即包括行爲,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勞務關系的特徵

  1、雙方所產生的社會關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


  2、提供勞務的一方取得報酬是以勞動結果爲準。


  3、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自行承擔風險



勞務關系的現狀與運用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爲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說,用人單位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爲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籤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籤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類似於勞務關系,但又不完全是勞務關系。有人又稱之爲非凡勞動關系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籤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籤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我以爲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系,還是以書面形式籤訂勞務合同爲好。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後,應非凡注重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統統改爲建立勞務關系,以規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採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系代替勞動關系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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