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

什么上是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用於商品上的具有非凡地理來源和與原產地相關的品質或聲譽的標記。最通俗地講,地理標志是由商品原產地名稱構成的。農產品通常都具有源於其產地的品質並受當地諸如氣候和土壤這些非凡地理因素的影響。某一標記是否能作爲地理標志,乃是一個涉及到國內法和消費者觀念的問題。



地理標志的作用

  (一)區別於其他區域產品,帶動區域經濟


  如學者所言,地理標志區別着各具特色的農產品來源於不同的區域及不同的企業、農戶,這就在理論層面對促進農業發展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應當注重的一點是,地理標志所體現的信譽來源於其所表示的地理區域,但同時對該地區的聲譽也有促進作用,即地理標志具有外部經濟性。地理標志和地理區域的這種共生關系已經得到了公認,即地理區域賦予了地理標志聲譽,而地理標志對地理區域具有宣傳推廣的作用。


  (二)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持有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的農產品,往往更輕易被外界所熟悉到其獨特的品質。一個有良好信譽的地理標志將有助於該產品創立馳名商標,易於爲市場接受,提高市場佔有率。因此,將優特的農產品或其他商品服務注冊地理標志獎勵以商標標的的商品爲依托的生產基地,優化組合,必將解決個體生產與統一市場的矛盾。從另一方面來說,持有地理標志的生產者的損害行爲也會影響整個該地理標志的體系。如2003年在我國發生的金華毒火腿事件,就是一個典型。這一事件曝光後,金華火腿的信譽受到了嚴重損害,金華的火腿行業都遭到了沉重的打擊。


  (三)有助於向消費者介紹該農產品的特定品質


  地理標志商標是某類商品服務獨特品質的載體爲消費者介紹和推薦商品,使之產生購买欲望和信任感,溝通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



地理標志相關概念

  (一)貨源標記在《巴黎公約》中被譯爲“產地標記”,它是指用名稱、標記或符號組成表明一種商品來源於某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標記。其與地理標志的差異主要表現爲:


  1.貨源標記涉及的區域較大,往往泛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但地理標志往往指某一較小而具體的地區或是某一確切地域。


  2.貨源標記可用來標示源自真實產地的各種商品,而地理標志一般運用於農產品、天然產品或地方的傳統名優土特產品


  3.貨源標記作爲產品來源識別標志,目的在於說明某類商品來源的統一性,使用上較爲寬松。地理標志除證實產源地外,實際上成爲一種商品質量的證實標志,對其的使用,法律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與規定。


  (二)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一項產品來源於某地,其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爲因素。如“金華火腿”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


  2.其使用人是利用該產地相同自然條件、採用相同傳統工藝的生產經營者。


  3.其所附着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範圍內爲公衆知曉。盡管地理標志的概念出現的比較晚,但目前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有逐步代替原產地名稱的趨勢


  (三)商號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用於表明自己的營業或者企業的名稱。其與地理標志有以下不同:


  首先,在經營主體上,商號爲一個經營者所獨有;地理標志則是一定區域內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所有。


  其次,兩者影響力的形成因素不同。商號往往是經營者在長期經營中形成的;而地理標志是在商品的品質特點全部或部分地由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所賦予的。


  最後,兩者影響力的範圍和區域不同。商號經營者的所有商品都能形成很好的影響;而地理標志只對特定地區生產的經過核準的特定產品起作用。


  (四)商標是指商品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商品服務項目上使用的,有文字、圖文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徵的、便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記。其與地理標志有時融爲一體,關系十分密切。但也有明顯不同,主要表現在:


  1.兩者構成要素不同,商標不得使用直接敘述商品產地人、原料、功能、用途等文字及圖形。而地理標志恰恰相反。


  2.功能不同。商標表示商品服務來源於“人”,而地理標志表明來源於“地”。


  3.權利性質不同。商標權是一種獨佔權,是屬於特定地域範圍內所有符合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者,但地理標志卻不是被某一生產經營者而獨佔。


  4.權利內容不同,商標可以許可也可以轉讓。地理標志不能轉讓,也不可以許可特定區域之外的其他經營者使用。綜上所述,可見地理標志不具有個體專有性、獨特性、時間性和可轉讓性。



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爲注冊證實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


  1.通過注冊集體商標或者證實商標保護。


  目前,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注冊證實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方式保護地理標志。要求地理標志的持有人將該商標予以注冊的生產低於範圍、技術標準、商標圖案等進行界定,這種界定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當申請被批準時,該說明書就成爲注冊中的重要部分,對注冊人和商標使用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保護方式的優點在於將地理標志納入到《商標法》的保護體系內,易於對農產品的地理標志進行程序化保護,也方便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保護。


  2.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爲保護地理標志的這種方法,在歷史上不斷發展。《巴黎公約》最初規定的行爲,即能夠禁止或限於與虛假商號一起使用虛假產地標記的行爲;後來發展爲禁止使用虛假或者欺騙性的產地標記(巴黎會約、裏斯本協定、馬德裏協定),再發展到使用地理標志構成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當競爭基礎上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在於法官要在訴訟過程中明確界定該地理標志定義中的要害要素,諸如生產地域、源自地理標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質量,以及地理標志的聲譽。


  即使在採取注冊集體商標和證實商標或者專門立法保護地理標志的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是保護地理標志的一種補充手段,例如,我國商標法就是從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出發,規定對於含有虛假地理名稱標志的商標不予注冊。


  3.專門法保護。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接受專門法保護這種方法,目前國際範圍內約有20個國家按此模式保護地理標志。這種保護方式又可細分爲注冊地理標志保護和原產地名稱保護。法國是實施原產地保護最早的國家,它有一套完整又專門的保護方法。法國政府設立了原產地名稱局(INAO),其主要職能就是對使用“經檢測”的原產地名稱的產品的質量進行檢測和控制。對於除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他產品原產地名稱,則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者行政程序認定


  除上述保護模式外,有的國家採用對不同產品的地理標志適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給予保護的做法。如澳大利亞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要依據該法進行注冊保護,除葡萄酒之外的產品標志則依據《商標法案1995》通過注冊證實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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