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

什么是商標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是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注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籤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治理若幹規定》的要求,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侵犯商標行爲行爲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權繼續

  個體工商業者申請注冊的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


  在商標有效期內,商標注冊人死亡的,其繼續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注冊登記,變更注冊人名稱,成爲新的注冊人,即繼續了商標權。同樣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通過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使用費權利。在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同樣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繼續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繼續商標專用權,若注冊期滿,繼續人可以申請續展從而繼續享有專用權。若繼續人未申請續展的,則喪失注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爲不能作爲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爲個人遺產被繼續,而只能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爲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爲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爲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治理機關認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爲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账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爲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爲的,或者侵權商標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 1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治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治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治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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