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混同

什么是債的混同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

  ‌債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的混同原因

債的混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兩類: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即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爲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並合並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並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這時債權債務消滅。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籤訂合同後,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籤訂合同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爲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與乙籤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甲交納了一定比例付款後,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後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半年後,甲乙二公司合並,如果此時合同終止,甲不必取得對於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終止。

債的混同的效力

債的混同使債的關系消滅。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同歸消滅。

  當債權爲他人的權利標的時,爲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消滅。如,債權爲他人質權的標的時,爲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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