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程序

什么是報關程序
報關程序(Customs Declaration Procedure)

  報關程序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運輸工具負責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其相關海關事務的手續和步驟[1]

  不同國家(單獨關稅區)海關各自都規定了貨物進出境報關程序。爲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世界各國海關不斷努力進行談判,力求簡化和協調海關的監管制度和報關程序,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並在1999年,通過了世界海關組織主持修訂的新《京都公約》,即《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我國從1994年就开始參加公約的修訂工作,2000年6月,籤署了公約的修正議定書。

報關程序的構成


  我國海關規定,進出境貨物經過海關接受申報並審單查驗、徵稅、放行四個海關作業環節即完成通關。與之相適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程序辦理相應的進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裝運貨物等手續,貨物才能進出境。

  但是,有些貨物,如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進口前應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在海關事先備案,才能進口特定免稅進口貨物,在進口前應向海關辦理徵免稅審批手續,直屬海關籤發《徵免稅證明》,進口報關時,憑直屬海關籤發的《徵免稅證明》才可以受免稅待遇等。這些必須在進口前辦理的海關手續是海關監管前期階段的內容。

  對於加工貿易成品出口,貨物放行也不是最後結關,海關放行後還應進行核銷特定免稅進口貨物,進口海關放行後也不是結關,海關應繼續進行監管至監管期滿。所有這些在海關監管現場放行以後,海關監管的內容是海關監管後期階段的工作。因此,海關監管體系分爲前期管理階段、現場管理階段、後期管理階段。

  1、前期管理階段

  前期管理階段是指根據海關保稅加工貨物、特定免稅進口貨物、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以前,向海關辦理上述貨物合同、許可等備案手續的過程。

  需在前期管理階段辦理相應海關手續的貨物種類有: 

保稅加工貨物: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貨物進口前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的備案申請、加工貿易記手冊的申領等手續;
特定免稅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辦理企業免稅備案記、貨物免稅申請、《免稅證明》的申領等手續;
暫準進出口貨物: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在貨物進境前辦理貨物的備案、擔保海關手續。

  其他進出口貨物中的出料加工貨物,在出口前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2、進出境現場管理階段

  進出境現場管理階段的海關管理制度適用於所有進出口貨物。在此海關監管階段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時應向直屬海關辦理貨物的電申報、向進出境地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配合進出境地海關查驗貨物、繳納稅費保稅出口貨物、免稅出口貨物和暫時進出口貨物除外)、提取或裝運貨物等海關手續。

  3、後續管理階段

  根據海關規定,對加工貿易出口貨物、特定免稅進口貨物、暫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貨物進出境儲存加工、裝配使用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辦理上述貨物的核銷、銷案、申請解除海關監管等海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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