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牌”收購



舉牌收購

舉牌收購爲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止機構大戶操縱股價,《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業內稱之爲"舉牌"。未股改之前,我國的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絕大多數都有佔股本60%的國家股或者法人股,這些股票目前法律上還不能上市流通,少數一個或者幾個大的國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東決定這些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對於這部分非流通股佔股本一半以上的公司,無論投資人在二級市場收購多少流通股份也無法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所以目前這些公司控制權利的轉移主要是國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東與大的投資人在場外進行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與流通股票市場一般是沒有關系的,也就談不上能"舉牌"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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