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險


郵包險說明
  郵包險(Parcel Post Risks)的承保責任範圍是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覆、出軌、墜落、失蹤、或由於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另外,還負責保險人對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風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爲限。郵包險的責任起訖期限是從郵包離开保險單所載起運地寄件人處所運往郵局开始,直至被保險郵包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籤發到貨通知書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終止,但在此期限內郵包一經遞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郵包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基本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郵包險條款
  郵包險條款
  (1981年1月1日修訂)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爲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保險
  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郵包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
  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覆、出軌、墜落、失蹤,由於失
  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保貨物的保險金額爲限。
  (二)郵包一切險
  除包括上述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保險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开始前,被保險郵包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
  損失。
  (四)被保險郵包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
  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郵包战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
  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郵包離开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开
  始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籤發到貨通知書當日
  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在此期限內郵包一經遞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
  即行終止。

四、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
  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郵包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以後,保險人應及時提取包
  裹,當發現被保險郵包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
  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郵包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郵局索取短、殘
  證明,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郵包,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
  少郵包的損失,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爲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
  措施,也不得視爲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郵包收據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
  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
  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郵包遞交收件人時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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