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保險


責任範圍
  (一)航空運輸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2.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爲限。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保險責任开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战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开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爲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爲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开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爲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爲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拒絕賠償
  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早由於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賠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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