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外匯

什么是旅遊外匯
  旅遊外匯是指發展國際旅遊事業而取得的外匯收入
旅遊外匯的實現方式
  旅遊外匯一般是通過提供旅遊服務、旅遊交通和旅遊商品等渠道來實現的。它是一種無形的商品和勞務的“出口收入交易地點發生在國內,而且大多是就地消費
旅遊外匯的特點
  旅遊外匯的特點:

  1.國際旅遊的服務對象是國外遊客。通過旅遊服務而獲得的外匯,一般採用預付或現付的形式。由於旅遊外匯收入一般爲現匯,因而不僅能夠避免貿易外匯收付期限較長而產生的匯率風險,並且能夠及時用於進口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先進技術與設備,迅速形成產能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2.旅遊商品的“出口”,由於生產費用較少(有些甚至不需要生產加工),可以當地銷售,就地收匯,因而成本低廉,換匯率高。

  3.在國際市場上,旅遊商品價格穩定,並且日趨上升,因而旅遊外匯收入是一種穩定的外匯來源。
旅遊外匯的核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收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轉來的收券單位結匯證明後,經審核無誤,按同期內部各種貨幣美元統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入帳。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遊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爲進一步加強對旅遊外匯管理,規範組團社及居民個人旅遊購匯行爲,現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54號)、國家旅遊局發布的《國家旅遊局公告》(2002年10號)及《關於啓用2002年版〈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的通知》(旅管理發7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就旅遊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國家旅遊局對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進行了重新清理,將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的組團社,由原來1997年批準的出國旅遊組團社、代辦點,統一調整爲此次經批準的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等528家旅行社。

  凡在此次經批準的出境遊組團社中尚沒有开立出境遊外匯帳戶的旅行社,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开立出境遊外匯專用帳戶。旅行社在申請开立出境遊外匯帳戶時,除需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3號)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外,還必須提供此次國家旅遊局批準該旅行社爲出境遊組團社的批復及經國家旅遊局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各分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嚴格按照國家旅遊局公布的《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名單》,爲具備資格的旅行社審批、开立出境遊專用帳戶及辦理出境遊團費的售付匯業務。

  二、根據《關於啓用2002年版〈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的通知》中的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啓用新版《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同時廢止原1997年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審核證明》和《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因此,自2002年9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55號)(以下簡稱《通知》)及《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匯發68號)(以下簡稱《細則》)中的有關內容調整如下:

  1、《通知》第四條第三款“組團社提供給旅遊者此次出境的《名單表》復印件”,調整爲“組團社提供給旅遊者的、經組團社蓋章確認的此次出境的《名單表》第四聯(組團社留存聯)復印件(提供帶有旅遊者姓名的一頁即可)”。

  2、《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有關出國旅遊購匯所持的證明材料中“經旅行社確認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復印件應加蓋公章)”,調整爲“經旅行社蓋章確認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第四聯(組團社留存聯)復印件(提供帶有旅遊者姓名的一頁即可)”。

  3、《通知》第七條第二款“組團社實際使用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調整爲“組團社實際使用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第四聯(銀行審核後加蓋‘已售匯’標志和售匯日期,並復印留存)”。

  4、《通知》第八條中“將加蓋邊檢驗訖章的《名單表》交給銀行核查並復印留存”,調整爲“將《名單表》第三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留存聯)交給銀行核查並復印留存”。

  5、鑑於我局已經在全國部分銀行啓動了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購匯系統),爲切實方便出境旅遊者購买個人零用外匯,取消《通知》中第四條 “旅遊者應在出境前由本人親自到銀行辦理個人零用費的購匯手續”的規定。旅遊者在出境前可以由本人到开通個人購匯系統的銀行辦理個人零用費的購匯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爲辦理。如由他人代辦,除須提供原規定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各分局接文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及中、外資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接文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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