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爲。提示承兌不是票據行爲,而是承兌這一票據行爲的前提,是承兌行爲的必要手續。
從實質意義上講,提示承兌與民法上的請求相當,但請求可以不拘形式,口頭或書面的均可,而提示承兌則必須出示票據,否則不生提示承兌的效力。提示承兌的效力,從積極的方面看,是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爲;從消極方面講,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手段,即可以保全追索權。
在提示承兌中,提示人爲持票人,無論其是真正的權利人還是形式上佔有票據的人(如委任背書或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都可以爲承兌提示人;被提示人爲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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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兌的期間
除了無需承兌的匯票外,應承兌的匯票應在何時請求承兌,票據法上定有一定的期限,這種期限稱爲提示承兌的期間。
依《票據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之所以定於到期日前,是因爲承兌本身是一種到期日前確定匯票權利的一種手段,若已到到期日,持票人可以直接行使付款請求權,無須再請求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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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承兌
2、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籤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籤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3、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4、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爲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5、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7、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8、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9、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爲。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爲。
10、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籤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籤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