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

什么是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承諾付款行爲。提示承兌不是票據行爲,而是承兌這一票據行爲的前提,是承兌行爲的必要手續。

  從實質意義上講,提示承兌與民法上的請求相當,但請求可以不拘形式,口頭或書面的均可,而提示承兌則必須出示票據,否則不生提示承兌的效力。提示承兌的效力,從積極的方面看,是行使票據權利行爲;從消極方面講,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手段,即可以保全追索權

  在提示承兌中,提示人爲持票人,無論其是真正的權利人還是形式上佔有票據的人(如委任背書或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都可以爲承兌提示人;被提示人爲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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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兌的期間


  除了無需承兌的匯票外,應承兌的匯票應在何時請求承兌,票據法上定有一定的期限,這種期限稱爲提示承兌的期間。

  依《票據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持票人付款人提示承兌,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之所以定於到期日前,是因爲承兌本身是一種到期日前確定匯票權利的一種手段,若已到到期日持票人可以直接行使付款請求權,無須再請求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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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承兌


  1、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爲

  2、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籤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籤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3、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4、持票人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爲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5、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7、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8、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9、承兌是指匯票付款承諾匯票到期日付匯金額票據行爲。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爲

  10、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持票人籤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籤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參考文獻



  1. 1.01.1 時閔南.《飛錢——企業票據管理手冊》

  2. 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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