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收支


  預算外資金收支 預算外資金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爲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門所屬單位集中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开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財政資金。社會保障基金在國家財政尚未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先按預算外資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在銀行开設統一的專戶,用於預算外資收入支出管理。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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