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包幹


  財政包幹制度是財政管理體制中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一種制度,指地方的年度預算收支指標經中央核定後,由地方包幹負責完成,超支不補,結余留用,地方自求平衡,對少數民族地區,中央予以特殊照顧,這種制度是中國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財政模式。
  其具體辦法在不同年度不同,財政包幹的方法在1971年开始實行,在當時情況下,證明是一種傳統有效的方法,它擴大了地方的財政收支範圍和管理權限,調動了地方籌集財政基金的積極性,有利於國家財政的綜合平衡。從1980年起,我國財政部門又採用“劃分收支,分級包幹”的新體制。這一體制的特點是: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範圍,以1979年各地方的財政收支數爲基礎,核定地方收支包幹的基數,對收入大於支出的地區,規定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繳,對支出大於收入的地區,將工商稅按一定比例留給地方,作爲調集收入工商稅全部留給地方後仍收不抵支的,再由中央給予定額補助。收入分成比例或補助支出數額確定後,五年不變。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可以少支,中央不再增加補助,地方財政必須自求平衡。這種辦法把地方類權力結合起來,改變了喫“大鍋飯”的現象,所以又被稱爲“分竈喫飯”的財政體制。從1989年起,又調整基數,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的體質,使得財政包幹制度更加完善。
  但隨着市場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斷擴大,其弊端日益明顯。主要表現在:稅收調節功能弱化,影響統一市場的行程和產業結構優化;國家財力偏於分散,制約財政收入合理增長,特別是中央參政收入比重不斷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在此背景下,在朱鎔基總理力推下,分稅制改革出臺,主要內容是: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支出範圍;根據事權與財政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爲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並建立中央稅收與地方稅收體系,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徵管,。實行規範的中央財政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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