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


簡介
  評標應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即由招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挑選符合條件的人員組成評標委員會,負責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工作。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即法定強制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符合本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對法定強制招標項目以外的自愿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本法未作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工作,對招標人負責,從投標競爭者中評選出最符合招標文件各項要求的投標者,最大限度地實現招標人的利益。評標委員會

人員組成

  評標委員會須由下列人員組成:
  (1)招標人的代表。招標人的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以在評標過程中充分表達招標人的意見,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進行溝通,並對評標的全過程實施必要的監督,都是必要的。
  (2)相關技術方面的專家。由招標項目相關專業的技術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所提方案的技術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進性和質量可靠性等技術指標進行評審比較,以確定在技術和質量方面確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
  (3)經濟方面的專家。由經濟方面的專家對投標文件所報的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的運營成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等投標文件的商務條款進行評審比較,以確定在經濟上對招標人最有利的投標
  (4)其他方面的專家。根據招標項目的不同情況,招標人還可聘請除技術專家和經濟專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比如,對一些大型的或國際性的招標採購項目,還可聘請法律方面的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以對投標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把關。

成員人數

  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須爲5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過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從經濟技術各方面對投標文件進行全面的分析比較,以保證評審結論的科學性、合理性。當然,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也不宜過多,否則會影響評審工作效率,增加評審費用。要求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須爲單數,以便於在各成員評審意見不一致時,可按照多數通過的原則產生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論,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

專家人數

  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以保證各方面專家的人數在評標委員會成員中佔絕對多數,充分發揮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權威作用,保證評審結論的科學性、合理性。

專家條件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2)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具有高級職稱,即具有經國家規定的職稱評定機構評定,取得高級職稱證書的職稱。包括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等。對於某些專業水平已達到與本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相當的水平,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級職稱的專家,也可聘請作爲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專家規定
  1.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由於招標項目是由招標人提出的,評標委員會也是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因此,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也應由招標人來確定。本法對招標人選擇專家的範圍作了限制,即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選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各行業有關專業的專家名冊,進入名冊的專家應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的程序選擇的在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人品等方面比較優秀的專家。專家名冊中所涉及的專業面應當比較廣泛,以便不同招標項目招標人都能夠從中選出本招標項目所需的相關專業的專家。這裏應當指出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只是提供專家名冊,由招標人從中挑選符合條件的專家,而不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指定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否則就構成對評標過程的不當幹預,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按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符合法定條件的專家庫,招標人也可以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挑選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3.對於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而對於特殊招標項目,由於其專業要求較高,技術要求復雜,則可以由招標人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保密規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評標委員會。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投標人的親屬、與投標人有隸屬關系的人員或者中標結果的確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只是不能進入相關項目評標委員會,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已經進入評標委員會,經審查發現以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更換,評標委員會的成員自己也應當主動退出。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以防止有些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採取行賄等手段,以謀取中標。標準
  一般包括價格標準和價格標準以外的其他有關標準(又稱“非價格標準”),以及如何運用這些標準來確定中選的投標。非價格標準應盡可能客觀和定量化,並按貨幣額表示,或規定相對的權重(即“系數”或“得分”)。通常來說,在貨物評標時,非價格標準主要有運費和保險費、付款計劃、交貨期、運營成本、貨物的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務供給能力、相關培訓、安全性和環境效益等。在服務評標時,非價格標準主要有投標人及參與提供服務的人員的資格、經驗、信譽、可靠性、專業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評標時,非價格標準主要有工期、質量、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素質、以往的經驗等。方法
  是運用評標標準評審、比較投標的具體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種方法:(1)最低評標的價法。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標準確定的每一投標不同方面的貨幣數額,然後將那些數額與投標價格放在一起來比較。估值價格(即“評標價”)最低的投標可作爲中選投標。(2)打分法。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標準確定的每一投標即爲最佳的投標標準確定的每一投標不同方面的相對權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標即爲最佳的投標,可作爲中選投標。(3)合理最低投標價法。即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即可作爲中選投標。在這三種評標方法中,前兩種可統稱爲“綜合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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